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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傷複查工傷鑑定賠付

法律2.03W
老工傷複查工傷鑑定賠付
工傷複查鑑定和再次鑑定的區別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鑑定。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關聯性鑑定一般就是因工傷所引起疾病,對於此行為只要認定為工傷所產生的病情,那麼就可以享受到屬於自己該有的待遇,而且這份待遇賠償的標準就要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傷情來進行處理,最重要的就是不會讓勞動者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