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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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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的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怎麼辦

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