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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法律1.05W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起訴嗎?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應當是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聽證 聽證是在一般程序中的有異議時~~ 第三節 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 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不當事人進行申 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