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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單位提出解除

法律2.87W
勞動合同法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裏所説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