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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集資詐騙罪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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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集資詐騙罪的犯罪
關於集資詐騙罪,主要掌握以下幾點:一是非法集資;二是詐騙方法;三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未經有關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作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是集資詐騙行為成功與否的關鍵。根據立案標準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①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②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③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其無法返還的;
④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