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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權誰提出離婚對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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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權誰提出離婚對誰有效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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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離婚怎麼爭取孩子撫養權


事實上,離婚訴訟中,女方在對應以上條件,有針對性地收集以下幾方面相應的證據,是非常有利於獲得孩子撫養權的:

(1)小孩的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母親在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上,法律上是從維護孩子身心健康,能夠有良好的成長氛圍的角度上來規範的,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母親在愛護子女的情況下都是更為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的,能夠對孩子的健全人格塑造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所以在這樣的規範下,無論哪一方提出離婚,都要考慮妥善解決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分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