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範本內容
現在中介服務業已經成為目前發展很大的服務行業,其為代理人的一些交易活動提供諮詢或者經紀等服務,比如買賣房屋有中介,招聘求職也有中介。當然,委託人如果尋求中介機構除處理事務的時候,一般都需要簽訂中介合同,也就是居間合同。那麼簽訂最新居間合同範本的基本內容有哪些呢?
居間合同範本
簽訂地點:
委託方:
居間方: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雙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居間方接受委託方的委託居間交易本合同指定礦權,訂立本合同。
一、委託事項:
委託方指定乙方為獨家居間人,交易本合同指定礦權。
二、居間期限:
本合同居間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礦權交易完成(不少於180個工作日)。
三、居間事項:
居間方為委託方提供媒介服務,撮合委託方與礦權賣方達成礦權交易。
四、本合同礦權委託交易底價為人民幣 圓整(¥ 元)
五、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委託方的權利義務
1、提交全部與礦權交易的資證文件;
2、居間方在接受委託期間,委託方不得自行交易或委託第三方交易本合同約定的礦權;
3、委託方在合同生效後,為儘快促成交易成功,委託方應積極配合居間方的工作,對居間方活動不得任意干涉;
4、委託方如實提供有效的通訊地址、聯絡方式;如通訊地址、聯絡方式變更後,應及時通知居間方,否則造成不良後果由委託方自行承擔。
(二)居間方的權利義務
1、居間方為委託方提供準確、真實的礦權媒介信息; 2、居間方為委託方提供與賣方交易的撮合服務;
3、居間方不為委託方和賣方作任何明示或暗示擔保。礦權交易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自行解決;
4、居間合同期間,賣方確定後,居間方應及時通知委託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
六、居間事務完成及酬金結算、支付方式
1、居間方促成委託方與賣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時,即為居間行為完成;
2、居間酬金的計算方法:
酬金金額=礦權交易合同總金額×5% 3、酬金的支付方法: (a)自委託方與居間方簽訂《礦權交易居間合同》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委託方須向居間方支付委託酬金人民幣 圓整(¥ 元),作為居間合同履約保證金。
(b)自委託方與賣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委託方須向居間方支付委託酬金總額的 80 %.
(c)待礦權完成移交手續後 10 個工作日內,委託方向居間方支付結餘的委託酬金。
4、通過居間方成功完成委託方委託項目交易的,履約保證金應包計在委託酬金內;如居間方未完成委託方委託,代理方在委託工作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將履約保證金扣除。
居間本合同委託礦權所產生的相應費用後,將剩餘款項返還委託方。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委託方與居間方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八、違約責任
(一)委託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1、居間期間,委託方單方面終止合同或自行、委託第三方交易礦權的,應按照合同約定將礦權交易價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代理方;
2、在居間期間內或居間期限屆滿後,委託方及其關係人(指包括但不僅限於委託方的直系或旁系親屬、朋友、同事等)私下自行與第三方交易該礦權項目時,需經過居間方最終確認“此第三方(即真正的買受人)是否是居間方客户”,若是,委託方仍應按照合同約定將委託礦權交易底價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代理方;
3、在居間期間期限內,在居間方將委託礦權交易並代委託方支付賣方預付款或定金後,如委託方反悔,應按照合同約定委託礦權交易底價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居間方;
4、委託方隱瞞委託方狀況,由此與賣方產生的法律糾紛,致礦權無法交易。由委託方承擔一切責任,與居間方無關。同時,委託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委託礦權交易底價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代理方;
5、不按合同約定向居間方支付委託酬金的。
如有以上情況出現,委託方需按本條款之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拒付,居間方有權通過訴訟向委託人追償。此時,委託方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二)代理方有以下情形的,應自行承擔責任:
1、居間方超越居間權限向賣方做出承諾的,因此導致的後果由居間方自行承擔。
九、合同附件
委託方在本合同存續期間所簽訂的《委託交易礦權信息表》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十、解決爭議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複印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人:(簽章) 居間人:(簽章)
身份證/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簽訂日期:年 月聯繫電話:通訊地址;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日
一般在合同裏面,要規定委託人要求中介進行的具體的活動內容和規定的時間期限,需要履行的責任和義務還有明確的違約條款,以便後期合規的行事,更好的保護雙方的應有利益和享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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