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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來源

法律1.81W
刑法的效力來源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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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的效力範圍:即刑法的適用範圍,是指刑法在什麼地方、對什麼人和在什麼時間內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就是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決刑事管轄權的範圍問題。  (1)屬地原則。即以地域為標準,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法;反之,在本國領域外犯罪的,都不適用本法。  (2)屬人原則。即以人的國籍為標準,凡是本國人犯罪,不論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法。  (3)保護原則。即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準,凡侵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法。  (4)普遍管轄原則。即以保護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為標準,凡發生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論犯罪人士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是用本國刑法。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使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