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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多少條有規定

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多少條有規定?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多少條有規定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有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説明來源。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案標準 :

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跟貪污的法律性質也不一樣,不過,現實生活中,司法機關也通常都會調查清楚這裏所謂來源不明的收入的。作為不同工作崗位上的工作人員來説,始終都應該清楚自己手中的公權不是用來謀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