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民建了宅基地
非本村村民購買農村宅基地房能否得到補償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繫,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
依據《土地管理法》關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的強制性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凡是本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農民所籤宅基地房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一旦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買方可以循着“出售房產後,出賣方反悔造成買受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根據過錯程度要求出賣方承擔”的思路,要求出賣方給予買受人一定比例的經濟補償而非原價退還買受人,可以通過鑑定等方式確認房屋價值並由出售房屋的農民按照比例承擔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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