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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蘇高速公路徵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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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蘇高速公路徵地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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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江蘇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徵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徵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徵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徵地前被徵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徵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徵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於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將江蘇省省內的所有地區分為了四類,徵地時按照徵地的標準和各地區分類的標準分別對一二三四類土地進行賠償,我國對徵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有土地賠償費和安置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