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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茂高速公路高州段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包茂高速公路高州段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包茂高速公路高州段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參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茂名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範圍內,因建設項目的需要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並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拆遷人,是指取得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等)。

第四條 拆遷人按照本辦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茂名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項目的職責分工:

市建設局負責建設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規劃管理工作;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財政、監察、物價、公安、發改、金融、人防、文化、教育、衞生、民政、電信、電力、環保、農業、林業、税務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茂名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茂南區、茂港區人民政府協助做好茂名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六條 茂名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按統一規劃、分類實施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 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市政、公用配套設施與房屋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實現綠化達標。

第八條 茂名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項目涉及到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的,由市政府依法協調處理。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九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主管茂名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並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條 拆遷人須經市房產主管部門發佈《房屋拆遷公告》,並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一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應在《房屋拆遷公告》中載明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將《房屋拆遷公告》在房屋拆遷現場公佈。

第十二條 拆遷人必須在《房屋拆遷公告》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第十三條 自《房屋拆遷公告》發佈之日起,被拆遷人改建、新建、擴建、裝修房屋及其附屬物,改變房屋用途,變更租賃關係或轉移房屋產權的,均不能補償、安置。

屬違章違法建築的,依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處理。

第十四條 在公佈的房屋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必須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包括: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地點,交付使用的時間,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市房產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協議書》規範文本。

第十五條 拆除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其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的形式和金額,安置房的地點和麪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問題,經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市房產主管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承租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工作執行。但拆遷時必須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作勘察記錄,並在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 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搬遷,或者由市房產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市房產主管部門必須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併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文化古蹟、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必須對房屋拆遷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拆遷補償、安置等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第二十條 拆遷人必須按市房產主管部門核定的補償安置資金總額,到指定銀行開設專用賬户。

專用賬户的資金必須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產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給予合理的補償和妥善的安置。補償、安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則,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以市房產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或權屬證明書所列登記事項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拆除違章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未規定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評估後臨時建築的殘值予以補償建設費,不作產權補償(其評估機構須經市房產主管部門認可);突擊搶建的房屋(含簡易棚、裝修物),不予補償;沒有市有關部門核發的臨時土地使用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除茂名大道等工程項目不準建築區內的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補償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房屋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中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拆遷各種建、構築物的補償標準。

(一)住房每平方米補償:

1、紅磚、水泥磚牆、瓦頂房屋。 檐高(指房地台正負零零至檐高,下同)3.3米以上的補473元; 檐高3米不足3.3米的補446元; 檐高2.7米不足3米的補419元; 檐高2.4米不足2.7米的補392元; 檐高2米不足2.4米的補365元; 檐高2米以下的或缺一面牆且檐高2米以上的補338元。

2、泥磚牆瓦頂房屋。 有磚石基礎牆和部分鬥磚及紅磚硬角的補392元; 有磚石基礎牆但不超過地面0.3米或有少量鬥磚的補365元; 無磚石基礎牆和鬥磚的補324元。

3、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

平頂平房:預製件結構的補520元;

混合搗制結構的補580元。

樓房:四層以上框架搗制的補650元;三層以下的補620元。

4、陽台按其房屋補償標準的50%計算;天面樓梯間與樓房結構相同的,按樓房補償標準補償;與樓房結構不同的,按平房相關補償標準計算補償。

5、各種裝修補償。

①樓房外牆四面裝貼石米、馬賽克的,按房屋建築面積增補41元;裝貼瓷磚(條、片)的增補54元;

②外牆只有一面裝貼的,按上述第①項標準的1/4額補償;

③外牆有三面裝貼的,按上述第①項標準的3/4額補償;

④室內裝修按實際裝修面積計算補償;裝貼瓷、彩釉磚(條、片)的補41元; 耐磨磚、磨光磚等材料的補54元; 雲石、花崗石等石板材料的補81元;

⑤扣板(塑料板):有木架的補81元,無木架的補47元;

⑥寶麗板:有木架的補68元,無木架的補41元;

⑦合板:有木架的補54元,無木架的補34元; 泥磚屋、豬欄、牛舍等閒雜房的瓷磚(條、片)雲石板材的裝修不予補償。對未經租賃備案登記出租並由承租人自行裝修的房屋的裝修,不予補償。

(二)其它建築物每平方米補償:

1、豬欄、牛舍閒雜屋等房屋。

①檐高2米以上的按住房標準計算補償;

②檐高2米以下的補償: 紅磚瓦木結構的補243元; 泥磚牆並有磚石基礎、瓦面結構的補203元,無磚石基礎的補助176元; 磚石牆、石棉瓦或油氈紙頂的補135元; 泥磚牆、石棉瓦或油氈紙頂的補108元。

2、簡易棚。 木料或鋼材作柱,石棉瓦或油氈紙頂等有地腳磚牆的簡易棚補68元,無地腳磚牆的補54元; 鐵皮屋有柱架的補135元,無柱架的補68元。失去使用價值已廢棄的簡易棚不作補償。

3、圍牆按地面以上實牆面積計算。 紅磚片石牆:牆寬12釐米的補41元;牆寬18釐米的補61元;牆寬24釐米的補81元;泥磚牆的補27元。

4、糞池:紅磚水泥結構的,按地面面積補162元。

5、曬場、地台:水泥結構的補27元,石灰結構的補20元。

6、水井:井壁磚石水泥結構的,井口直徑100釐米(不含100釐米)以下的,井深每米補助120元;直徑100釐米(含100釐米)以上的,井深每米補助240元;井壁沒有磚石水泥結構的,按以上標準的50%計算。手搖井泵,每口補償800元。

7、經批准的磚石瓦面結構的臨時房屋,按建築面積補41元的拆工費。

8、遷移墳墓補助費,泥墳每穴補1000元,灰墳每穴補2000元。

(三)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應扣減房屋使用折舊費,折舊費以相應拆遷補償為基數,按每年2%的比例計算折減。

上述拆遷各種建築物的補償,已包括浴室、灶台、煙囱、供水、排污設施、照明設施、房屋基礎及天面攔河的補償。

第二十八條 零星果、竹、木的補償標準。

(一)荔枝、龍眼樹、按單棵樹冠直徑大小分級補償(樹冠相互交叉重疊部分不計補):1米以下的補68元,1.01米至2.5米的補135元,2.51米至4.5米的補220元,4.51米至7米補338元,7.01米以上的補432元,一年內新種的果樹每棵補27元。

(二)楊桃樹、木菠蘿、欖樹、芒果、黃皮等果樹:小棵(米高圍10釐米以下,即地面以上1米高處的周長稱米高圍,下同)每棵補償27元;中棵(米高圍10.1~30釐米)每棵補償68元;大棵(米高圍30.1~50釐米)每棵補償120元,特大棵(米高圍50.1釐米以上)每棵補償162元。

(三)香蕉:已掛果的每棵補償27元,達到掛果條件的每棵補償15元,小棵的補償10元。每穴最多計補3棵。

(四)材竹:米高圍15釐米以下每條補償3元;米高圍15.1釐米以上的每條補償4元。 簕竹:按每條2元計算補償。

(五)雜木:米高圍10~20釐米每棵補償10元,米高圍20.1~80釐米每棵補償15元,米高圍80.1釐米以上每棵補償20元。

其他花、草、苗、木不計補。

第二十九條 未列入本辦法補償項目、標準,但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規定應予補償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 採取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安置的,被拆遷人實行公寓式安置新居的補償辦法,按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採取公寓式安置的,在市區範圍內,經市規劃部門統一規劃安置。公寓式安置的住房,須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方可交付被拆遷户使用。

第三十二條 公寓式安置的住房是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毛坯房。

第三十三條 採取公寓式安置的依照以下兩種方式進行:①按照被拆遷户的合法安置人口予以安置;②按照被拆遷房屋(主屋不含附屋)的建築面積予以安置。

選擇上述第①種方式安置的,每人108平方米(其中安置房面積100平方米,商鋪面積8平方米)的房屋面積指標予以安置。安置房和商鋪面積按合法安置人口計算(商鋪是指回遷房或安置地範圍內具有商業用途的第一層至第二層的房屋,由所在村民小組統一管理)。拆遷人按指標面積的建築工料價結算,被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補償後仍無力支付安置房差價款的,允許被拆遷人依法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安置房。

選擇上述第②種方式安置的,以被拆遷房屋(主屋不含附屋)的建築面積按比例予以安置。拆遷磚瓦結構房屋的,按照1:1的比例實行安置;拆遷混合結構房屋的,按照1:1.1的比例實行安置;拆遷框架結構房屋的,按照1:1.2的比例實行安置。商鋪面積按合法安置人口計算(每人8平方米)。選擇上述第②種方式安置的,只作房屋產權調換,不作房屋拆遷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因安置的住房(套房)面積不便於分割,被拆遷人取得的安置房面積超過房屋補償標準的,超過面積部分在10平方米以內的(含10平方米),按照房屋建築成本結算;超過建築面積部分在1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平均價格結算。

第三十五條 拆遷集體和其他單位的公共房屋(村、居委會辦公用房除外)、附屋、豬欄、牛舍等閒雜房屋,只作房屋拆遷貨幣補償,不作房屋產權調換及安置。

拆遷茂名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範圍內的外來人員所建的無合法產權的房屋,只作房屋拆遷貨幣補償,不作房屋產權調換及安置。

第三十六條 茂名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建設項目的拆遷安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採取多種途徑靈活方式,按每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安排。

1、拆遷零星住房房屋的安置用地:①住户可選本村組內本户使用的土地;②住户無地可選的,由本村組統籌安排建房用地;③本村組確實無法安排建房用地的,由徵地建設單位就近新徵地置換被拆遷户舊宅基地解決安置。 新宅基地可適當補助“三通一平”費用,最高可按房屋拆遷補償總額的25%計取。

2、無論採取何種途徑,新安排的宅基地使用面積按每人30平方米的面積指標安置,孤寡老人每户按60平方米的面積指標安置,一對夫妻但未生育子女的按80平方米的面積指標安置。在原籍依法擁有所有權的居住祖屋的外出工作人員(如國家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等),經本人申請,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批准,以户(注:指依法已組成婚姻家庭的)為單位予以安置:每户3人(含3人)以下的,按80平方米的面積指標安置;每户4人以上的,按120平方米的面積指標安置。

第三十七條 下列情形的人員為合法安置人口:

(一)世居或長期(30年以上)在被拆遷村莊生產生活,承包責任田,並享受宅基地和集體經濟利益分配的人員;

(二)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在《房屋拆遷公告》發佈前遷入或新增的人員; 男女雙方均符合《婚姻法》結婚條件,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結婚落户,並參加該集體分配的人員;

因父(母)再婚,隨父(母)遷入,並參加該集體分配的子女; 經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批准,並申領有《收養證》,准予收養的孩子; 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政策新出生的孩子; 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但已經過政府計劃生育部門處理入户的在冊人員;

(三)在部隊服現役的義務兵、士官,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的復退軍人,在校就讀的大中專學生;

(四)正在接受勞改、勞教、少教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規定應屬合法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八條 經核定屬偽造、假冒等無效證件、證據的,取消有關人員合法安置人口的資格。採取弄虛作假手段取得結婚、生育、收養手續,或户口遷入手續的,由有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合法安置人口,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調查審核,以三次公榜形式公告確定。

第四十條 拆遷人必須先建好新區安置樓,或通過其他渠道安置好居民後,才能進行建設。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四十二條 拆遷人有正當理由暫未建好安置房的,必須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的拆遷安置過渡期間,由拆遷人提供週轉房。拆遷人不能提供週轉房或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經協商一致不入住週轉房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遷人的合法安置人口,每户五人以下(含五人)的每月補助450元,每户六人以上(含六人)的每月補助650元,直到安置完畢。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必須具有生活必需的基本設施和簡單的裝修,如通水、通電和有可使用的廁所、廚房等。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提供週轉房後,被拆遷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由拆遷人付給一次性搬遷費。搬遷費以户為單位,每户補助945元。

第四十五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由拆遷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重建,或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補交地價款,由市國土資源局開出“非税收入繳納通知書”,由繳款人直接繳入市財政局非税收入專户,經財政部門核准後,優先用於政府改造項目的建設。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違反本規定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故意聚眾鬧事,妨礙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拆遷安置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並監督落實。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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