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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期限是

法律2.8W
管制的期限是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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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拘役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呢?

拘役是指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是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監督改造的刑事處罰,是刑罰主刑中量刑最輕的一種。對於管制和拘役的期限,《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