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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中拘役的期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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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中拘役的期限為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的措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而拘役是相對比較輕的處罰措施,適用犯罪情節比較輕的犯罪分子,那麼刑罰中的拘役包括哪些內容?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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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罰中拘役的期限是多久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

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對單罪進行處罰的時候是1-6個月,但如果需要數罪併罰的話,那此時拘役的最高刑期是不能超過1年的。當然,在被判處拘役之後,如果同時符合條件的話,也是可能在判刑的時候對罪犯同時處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