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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如何認定抵押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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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如何認定抵押合同效力
民法典規定如何認定抵押合同效力
認定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一步,看抵押合同的合同要件是否齊全且有效;
第二步,確定是否符合合同要約與承諾的流程。即訂立合同的雙方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同時有要約與承諾流程。都符合抵押合同自簽訂時合同成立。但成立並不等於生效。
第三,確定抵押合同是否進行了登記。在我國,抵押合同自雙方簽訂的時候成立,自登記時生效。
在我國設立抵押權,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設立。抵押權設立登記採取自願登記原則,即設立抵押權,自願登記,不登記抵押權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抵押合同生效則是以登記為必要條件,即抵押合同不登記,合同成立,但是合同不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