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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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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民法典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合同的效力這樣認定:
    1、意思表示真實,體現了當事人的自願原則;
    2、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合同標的須確定而具體;
    4、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一般分為有效、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等情形。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情形;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約賦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於有效合同中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締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但有如下例外:
    (1)可獨立簽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或被免除義務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3)可獨立簽訂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實合同,如利用自動售貨機、乘坐交通工具、進入遊園場所;
    (4)簽訂處分自由財產的合同,如學費、旅費等由法定代理人預定使用目的的財產和處分;
    (5)其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國原來的法律規定及其理論,法人簽訂合同嚴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經營範圍的制約,超過經營範圍的合同無效。這種做法受到了學説的批評,現已有所發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