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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的無效認定可能是什麼

法律2.26W
免責條款的無效認定可能是什麼
免責條款的無效認定可能是什麼
1、免責條款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是對免責條款進行限制的法律依據。因此,在預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內容的免責條款無效。應注意的是,這裏所指的違反法律,是指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範,只有違反強行性規範的免責條款才為無效。
2、免責條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
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則無異於鼓勵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負責任地履行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目前有些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因售房方的過失行為導致的損害,購房方不得要求賠償”,這一免責條款中的“過失行為”應視為不包括重大過失行為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