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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時效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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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時效的確定
涉外仲裁時效的確定
我國《仲裁法》第74條規定: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

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可以適用於仲裁時效。

該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第136條第3項規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具體到每個仲裁案件的時效,仲裁庭將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確定。

參照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可以延長、中止和中斷。

當事人由於客觀原因在仲裁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可以延長;

在仲裁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繼續計算;

仲裁時效因提起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此外,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