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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求支付工資的請求並未超過仲裁時效

法律2.44W
他要求支付工資的請求並未超過仲裁時效
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雙倍工資的時效目前主要有3個理解思路:

  1、視為勞動報酬,勞動關係存在期間,無時效;最長支持11個月的;比如青島,重慶個別區個別地區;
2、視為懲罰性質,具有1年時效,從申請勞動仲裁開始向前數1年,從入職開始數1年,2個1年交叉部分支持;按月計算時效;最長支持11個月;
3、視為懲罰性質,具有1年時效,但是入職到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視為1個整體,從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的最後1天開始,1年內申請的話,都支持,超過1年不支持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以超過時效為由答辯的話,無論你什麼時間入職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都是應該得到支持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