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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反申請返還支付給他的工資

法律2.79W
仲裁反申請返還支付給他的工資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拆遷過程中,支付給他人的拆遷補償費如何計徵契税

(一)《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4〕13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税計税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根據以上內容可以得知,契税的計税依據應包括拆遷補償費。


(二)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一般一次性支付。二是實行產權調換,即通常所説的回遷。第一種支付貨幣補償的形式,契税如何徵收的問題沒有爭議,房地產開發企業會按照貨幣補償金額繳納契税。關鍵是第二種形式,有的開發企業並未將產權調換部分作為拆遷補償款繳納契税,產權調換所安置的房屋,屬於承受者對被拆遷人支付的實物補償,應該按章繳納契税。這就又出現一個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