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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生到企業實習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法律1.98W
高校學生到企業實習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高校學生到企業實習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各地法院對高校學生到企業實習是否構成勞動關係出現兩種裁判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是其鍛鍊的機會,讓其學以致用,增長見識,積累經驗,為畢業後順利適應社會,融入社會,打下良好的基礎。國家法律並未強制要求為實習學生辦理各項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要求的勞動合同或者購買各種社會保險。因此,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在其實習期間,不形成勞動關係。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不適用勞動法對象不包括未畢業的大學生,並且尚未畢業的在校學生只要已經達到法定的就業年齡,就具有勞動主體的資格,享有勞動權利。

風險提示: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
1、從功能上看:設立見習期是用人單位便於對勞動者熟悉業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能是學習;而試用期強調的是相互瞭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
2、從適用對象上看:見習期僅適用於首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一般為畢業的學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後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3、從適用上的不利後果看:用人單位對錶現特別不好的見習生退回學校,由學校重新分配;而對試用工則是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