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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程序

法律3.18W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程序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程序
律師解答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是:
1、一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2、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3、提出臨時提案;
4、會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5、作出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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