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股東大會怎麼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程序如下:
1、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的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
2、時間地點。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3、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表決與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
5、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6、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份股份有一表決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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