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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詐騙立案後的程序

法律2.16W
經濟詐騙立案後的程序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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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詐騙立案程序

關於經濟詐騙立案的程序。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公民報案可以直接撥打各市公安局報警電話110,也可以直接到各市縣區的公安局或分局的刑警支隊、刑警大隊、轄區的刑警中隊或者是附近派出所報案;

公民到任何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都必須立即受理問明情況,製作筆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報案人進行推諉;

第三,如果遇有緊急情況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對於不屬於受理單位管轄的報案,受理的公安機關應將有關的案件材料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其他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並通知控告人或受害人。控告人或受害人在報案時應攜帶相應的案件的材料或證據。

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於案件管轄範圍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報案人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對於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決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