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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是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的

法律3.15W
哪些情形是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的
哪些情形是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的
1、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單位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7、出現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9、單位低於原待遇與勞動者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視為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10、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