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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貪污十萬判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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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貪污十萬判什麼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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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貪污十萬判什麼罪呢?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 規定: [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分贓300元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看您們全體人員共同侵佔了多少來進行認定。不過您們已經退回,應當不會再追究刑事責任了。
2、按照《刑法》第271條的規定,上級安排出貨的獲利,若據為己有,也屬於職務侵佔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