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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是否要先交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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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是否要先交罰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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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判緩刑要先交罰金嗎




    罰金與緩刑無關,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繳納方式是法院開一個罰金的票據,然後你拿着該票據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銀行都可以去交的。



    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釋〔1998〕23號作出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