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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訴與反訴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法律3.01W
本訴與反訴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本訴與反訴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本訴與反訴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第一,法律性質不同。反訴屬於請求權的範疇;反駁則屬於抗辯權的範疇,如在一合同糾紛中,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貨款,如被告證明原告違約,不產生付款義務則為反駁,如被告請求原告賠償因原告違約而給其帶來的經濟損失,則為反訴。
第二,獨立性不同。反訴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則不具有訴訟性質,不主張獨立的請求和權利。反駁僅是對原告請求和理由的簡單、直接否定,不構成獨立的訴,反訴與本訴既可以合併審理,也可以不合並審理而另行起訴,且即使本訴的撤回也不影響反訴部分的審理;而反駁必須依存於本訴,而且無論如何抗辯,都不能產生新的請求。
第三、提起的時間不同。反訴只能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而反駁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
第四、對抗方法不同。
第五、作用不同。反駁只能使原告請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敗訴。反訴則起抵銷、吞併和推翻原告請求甚至達到反給付的作用。
第六、處理方式不同。反訴原則上應與本訴合併審理,但如合併審理不利於案件的及時處理,也可以分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