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合同違約和詐騙

法律2.54W
合同違約和詐騙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的違約和違約行為的分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一方為承包人,建設單位一方為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發包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訂立的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是雙方在建設實施過程中遵循的最高行為準則。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説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體表現。任何合同義務的不履行,都是對合同規定的違反,都將構成違約。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可作如下分類:按照是否完全違背締約目的,違約行為可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與履行狀況,違約行為可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不履行是指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不履行進一步可分為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履約不能屬於債務人客觀上無法履行義務,拒絕履行屬於債務人能夠履行義務而主觀上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進一步可分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是否造成侵權損害,違約行為可分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因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致使履行本身的價值或效用減少或喪失;加害履行是指債務人的履行不僅有瑕疵,而且瑕疵還導致債權人的其他權益受到損害。按照遲延履行的主體,違約行為可分為債務人給付遲延和債權人受領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