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與合同詐騙的區別在哪裏?
一、合同違約與合同詐騙的區別在哪裏
合同違約一般來講是民事方面的內容,而合同欺詐則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問題。兩者區分的關鍵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或騙子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合同詐騙犯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對方受到損失,並且一方在簽訂合同時可能有某些欺騙性的因素,則前者是合同詐騙罪,而後者是合同糾紛,二者有着本質的不同。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然而,在實踐中,區別二者分界限往往是比較困難的,二者的根本不同點,在於行為人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也就是説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一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因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遇天災人禍或市場變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使當事人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為合同糾紛。比如,在簽訂合同時有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既可能是合同詐騙犯罪的一種形式,也可能是合同糾紛中的民事糾紛。又如,合同簽訂後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既可能是行為人出於經營困難造成的,也可能是行為人見利起意,在履行中滋生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拒絕履行自自己的合同義務,也就是説既可能是合同糾紛,也可能是合同詐騙罪。
二、合同糾紛和合同詐騙
合同糾紛,是指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於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糾紛,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產生的債權。而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其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兩者區分的關鍵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或騙子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目的認定是非常困難的,例如虛設擔保固然是合同詐騙的種手段,但不能據此認為凡是虛構擔保的行為都是合同詐騙罪。行為人雖然虛設了擔保,但目前是為了通過合同的履行來實現商業上利潤的,則仍屬於合同糾紛的範圍。行為人簽訂合同後,事實上沒有履行,但沒有履行並不一定是合同詐騙,可能是行為人的經營困難造成的。
合同違約一般來講是民事方面的內容,而合同欺詐則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問題。相信這也是這兩者之間最大也是最明顯的區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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