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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法律3.1W
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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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怎麼行使合同解除權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此種解除的情形稱為協議解除。該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據此,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待條件成就時單方解除合同,這種約定解除的情形稱為約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與解除權的行使,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兩個概念。約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當事人一方在出現某種情況後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係消滅。解除權的行使應當以當事人在訂約時或其後約定的解除權條款為前提。合同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根據雙方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導致合同關係消滅的行為,屬於解除權的行使。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權,也可以約定雙方均享有解除權。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也即解除權人不必再與對方協商,便可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一般在出現法定的情形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才會導致合同的解除。但對當事人來講,合同解除之後也是會對自身產生一定的效力的,並且在解除合同時,要是不小心注意一些問題,最終就會可能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