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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怎麼解除違約合同?

一、當事人怎麼解除違約合同?

當事人怎麼解除違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只有在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根本違約時,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權。合同解除後,對損失的賠償有一定的範圍限制,而且一般是實際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對方訂立合同時支出的必要費用;因相信合同能適當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合同解除後因恢復原狀而發生的必要費用等。與此同時,上述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但對於違約金責任而言,不論違約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都要支付違約金。

二、根本違約的類型有哪些?

1、遲延履行場合。遲延履行並非必然發生根本違約,但如果合同對履行期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履行期之約定在合同中顯然處於重要地位時,則遲延履行通常會構成根本違約。對於並非特別強調履行期的合同,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只要遲延方當事人未在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場合。履行不能得分為原始不能與嗣後不能,區分當事人是否有可歸責性而分別可能發生合同無效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在當事人具有可歸責性的場合,具有可歸責性的當事人要承擔履行不能之責任,又由於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個目的落空,這種違約行為無疑應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場合。在不完全履行場合,通常債務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只不過是由於履行義務不完全,或者是由於附隨義務的不履行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此種場合通常是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如果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擴大的損害,即造成了債權人人身或其他財產(固有利益)的損害,則會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此時能否作為根本違約則是一個問題。

綜上所述,合同履行中如果發生違約,是否解除要看違約情況,如是根本違約,則合同繼續履行的可能性沒有,這樣守約方應當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如是部分違約,則一般不能解除合同,而是採取補救措施或者其它手段使合同繼續。

標籤:違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