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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組織發包的土地是否享有優先承包權,法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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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組織發包的土地是否享有優先承包權,法律有哪些規定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組織發包的土地是否享有優先承包權,法律有哪些規定
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發包農村土地屬於土地一級承包,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屬於土地二級承包。一級承包包括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兩種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人員。但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關於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確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明確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農户是農村中以血緣和婚姻關係為基礎組成的農村最基層的社會單位。它既是獨立的生產單位,也是獨立的生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的農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員的勞動進行農業生產與經營活動的,對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農户成為農村集體經濟中的一個獨立的經營層次,是農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位。強調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首先,從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情況來看,承包是以“户”為單位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與發包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按户製作並鬚髮;其次,以户為單位可以解決農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從集體所得土地份額無法與農村集體簽訂承包合同並無法履行合同的問題,能較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土地權益;最後一點,農村的傳統信用系統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礎上,一般認為農户才是農民交易活動的主體。另一方面,發包方或交易相對方總是希望以家庭為單位,以户有財產承擔責任,以確保義務的履行。從這個角度看,以農户為單位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有利於農村經濟活動的進行。
關於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的確定。強調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主要是針對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適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給農户,也可承包給單位或個人,這裏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來自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
農户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