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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未過試用期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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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未過試用期申請仲裁
未過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6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簽訂,與當事人雙方是否有約定試用期並無直接關係。因為試用期條款屬於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中明確了最遲應當在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用工關係之日起的一個月內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