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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農村房子怎麼分配

法律3.02W
夫妻離婚農村房子怎麼分配
夫妻離婚農村房子怎麼分配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屬於婚前房產,離婚時歸一方個人財產。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
3、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並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結婚後,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
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