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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居達到離婚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2.22W
以分居達到離婚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以分居達到離婚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