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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包括什麼情形

法律2.35W
投案自首包括什麼情形
投案自首包括什麼情形
第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第二、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第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第四、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第五、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第六、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第七、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第八、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第九、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第十、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