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什麼
【為您推薦】渭濱區律師 海珠區律師 銅鼓縣律師 浦江縣律師 江寧區律師 清鎮市律師 樂平市律師 固安縣律師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隨着社會的發展,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逐漸變少。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還會經常遇到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那麼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什麼呢?具體情況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什麼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願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
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
(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結婚的行為;
(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
(九)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等等。
二、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後果?
(一)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後果呢?上文説到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婿姻自由的行為,都是第三者侵犯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
(二)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對這些行為都應分別情況,依法處理,以切實保護 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三)對婚姻關係的處理,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凡第三人包辦、買賣或婚姻當事人一方脅迫登記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被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對於財產的處理,凡是因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撤銷婚姻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我國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因此,婚姻的自由是受法律所保護的。結婚自由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是雙方當事人自覺自願的事情,沒有誰有權利干涉。
婚姻的自由具體包括了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而不管是哪方面的自由,他人都是不能進行干涉的,更加不能通過暴力行為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否則的話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而現實中常見的一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兒子兒媳已經離婚,父母是否能要回購房款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若附義務的,受贈人應按約定履行義務。通常來講,父母為了讓子女順利成家所贈與的購房款,在贈與完成後一般是不能要求返還的。但是淮北一母親因兒子兒媳離婚...
-
父母遺棄子女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
日常生活中,一些狠心的父母將子女遺棄的事情時有發生,可能很多人認為遺棄子女是家庭內部問題,父母最多收到道德的譴責。其實這是不對的,即便父母遺棄的是自己的親生子女,情節嚴重的話也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那麼,父母遺棄子女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下面...
-
身份證可以網上掛失嗎?
一般來説,身份證丟失之後並沒有掛失的流程,公安機關也沒有要求專門辦理身份證掛失,公安機關對居民身份證掛失沒有強制性要求,全憑居民自願。身份證丟失後,本人應儘快攜帶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廳,進行丟失補證的申報。民警對户口簿、本人、電腦户籍上的...
-
高校畢業生户口遷移證哪裏辦
帶着身份證、户口本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户口遷移證;户口遷移證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變動時,由原户口所在地遷往新落户地址的憑證。由户口遷出地的公安機關(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開具。持證人到達遷入地後,須在有效期內將户口遷移證交給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入户。《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