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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協議是否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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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協議是否支付違約金
員工保密協議是否支付違約金
1、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要不要約定違約金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最好約定違約金,這樣出現違約情形時,就可以確定賠償的數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