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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宣告婚姻無效

法律1.5W
誰來宣告婚姻無效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婚姻無效的宣告由誰來宣佈?

我國現行《婚姻法》並沒有直接規定無效婚姻的宣告程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0號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有以下的規定: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由此可見,無效婚姻雖然是“自始無效”,但並非“當然無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須的。



關於婚姻無效的宣告由誰進行,有的文獻説既可以由法院進行,又可以由民政機關進行。其依據無外乎是1994年頒佈實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該條例已經廢止,代之以2003年頒佈實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其中第16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該條例沒有賦予民政機關以宣告婚姻無效的任何權力。
以上是對婚姻無效的宣告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