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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代表總公司起訴

法律2.16W
分公司代表總公司起訴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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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代表總公司起訴是否可以呢?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分公司違法就相當於總公司違法,而且你也只能起訴總公司,分公司根本既沒有法人資格。
    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法律上,子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理論上應該是那個公司違法起訴那個公司,和另外一個公司沒有必然聯繫。
    企業的駐外分子機構類似於分公司。
上訴就是分公司代表總公司起訴是否可以的回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