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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競業限制賠償

法律1.78W
湖南競業限制賠償

由於競業禁止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必然會給勞動者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嚴重的甚而影響勞動者的生存,所以我國及外國的法律均規定約定競業禁止條款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至於補償的標準,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一般應相當於競業禁止條款適用期限內員工原有收入的一半為宜。如員工認為數額過低,可根據公平原則要求予以增加。下面就和本站網小編一起來了解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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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