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軍婚子女撫養權

法律7.91K
軍婚子女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子女撫養權



  1、定義: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是指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


  2、基本概念: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是指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1]。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3、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再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

因此,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規定辦理。由於你們的孩子已經年滿二歲,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