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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起訴離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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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起訴離婚的條件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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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2、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的一種限制,旨在從實體法角度對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進行特殊保護,有利於現役軍人安心服役,增強部隊戰鬥力,體現了國家對人民子弟兵的關懷和愛護。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指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且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方要求離婚的,不必徵得軍人一方的同意。所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一般是指軍人一方的重大違法行為或其他嚴重破壞夫妻感情的行為,比如,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經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瞭解到,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一般情況下要是配偶與現役軍人離婚的話,則必須要經過現役軍人的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