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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離婚需要寫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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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離婚需要寫協議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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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必須要寫離婚協議嗎

視情況而定,這並不是必須的。實際需要看究竟夫妻通過哪種方式來離婚,若是協議離婚的話,那其中就要求必須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要求是一式三份。但要是訴訟離婚,那麼離婚協議書就不是必須的了,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就可以不簽訂。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方式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簡言之,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離婚雙方可就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夫妻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然後當事人雙方離婚協議書、身份證、户口本和結婚證到當地民政局離婚登記辦事處進行離婚登記即可。如果男女雙方不能就離婚達成一致意願,離婚雙方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離婚問題。

綜上所述,如果離婚夫妻選擇協議離婚,則肯定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如果男女雙方選擇訴訟離婚,則不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