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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徵地存不存在給予補償

法律1.37W
國有土地徵地存不存在給予補償
國有土地徵地存不存在給予補償
一、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提前回收的,徵收國有土地上的建築物時,要給予相應經濟補償的,但沒有對土地是沒有補償的。
二、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