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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35條

法律3.17W
合同法35條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該如何解讀?
你好,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在實務中要注意把握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生存權保護的動態平衡,企業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與薪酬標準,但其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勞動者利益。具體來説,企業實施合法的調崗調薪應當滿足以下兩方面要求:第一,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有調整工作崗位與工資報酬的約定或規定;第二,崗位調整應當具有合理性。如果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用人單位應當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調整工作崗位違反合理性的法律責任。如果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違背了法律要求的合理性原則,造成勞動者辭職的,視為“推定解僱”,即勞動者被迫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藉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