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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和合同法合同的效力

法律3.06W
民法總則和合同法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優於民法總則嗎
不是,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民法總則是最新頒發的關於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規範,合同法則是一部民事單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參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但兩者的不同之處還是很多的。 《民法總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規定 1、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一般要件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3、法定代表人代表行為的有效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4、職務行為的有效 第一百七十條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