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夫妻的存款離婚後怎麼分

法律3.06W
夫妻的存款離婚後怎麼分
夫妻的存款離婚後怎麼分
1、看資金的來源。
以下財產若有證據證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銀行賬户中,仍應排除夫妻共同財產:
(1)因工作需要,暫時存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資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轉賬或代為理財時暫時存入賬户中的資金;
(3)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出讓所得資金在婚後存入的。
2、看資金流水交易明細。
法官在處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時。一般以餘額為準,對請求法院調查對方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查餘額,除非明確申請法院調取對方銀行賬户交易明細。如果從明細中可以清楚地證明對方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