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的存款離婚怎麼分配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存款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存款在一方名下的,不影響另一方主張分割存款的權利。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處理,而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分割共同的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一) 夫妻之間對財產的協議優先;
(二) 男女平等;
(三)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四) 照顧無過錯方;
(五) 照顧付出較多方。
簡單的説,離婚時分配財產,雙方有約定的根據約定分配;沒有約定的,夫妻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財產平等分配;另外需要照顧若干利益。
二、離婚時如何分得更多的財產
為了實現更多獲得財產的可能,有些人可能會自作聰明的首先採取措施,如,提前變賣財產(將寫有自己名字的房子賣掉),轉移財產(將存款提前從帳户中支取),隱瞞個人所得等等。而通過實踐證實,這些“高招”,其實並不高,因為這些辦法也許在某些程度上確實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決不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比如將房產賣掉的辦法,房產是不動產,房子是客觀存在的,即使你將房子賣掉,最終法院也會將相應的款項判決給對方,最後可能得不償失!再如將存款提出來的辦法。存款是存在銀行裏的,有銀行的名字,有存錢的帳號,只要對方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法院同樣會將被你提出來的錢款判決給對方,決不可能誰提走了就能歸誰!而隱瞞財產就更是不能一勞永逸,一旦被對方知道,即使離婚以後,對方仍然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重新分割被隱瞞的財產!
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收入高的會多分,其實在這也是錯誤的觀念,因為在法律上,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會去細究財產是誰得來的,就好比默認只要是家庭成員就都為家庭財產做了貢獻,即使沒有出去掙錢,在家做家務也不僅為家庭省去了保姆的開支,為配偶提供了健康的生活環境,和温馨的家庭環境。
所以不管是誰直接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的時候,可能還更注重保護沒有固定工作或相對弱勢一方的利益。
如果是因為一方有過錯而導致另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有過錯一方應該給予賠償,應該不分或少分財產。
所以如果能掌握對方有過錯的證據,則在離婚分割財產中必然會處於有利地位。
綜上所述,婚後存款在一人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劃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計劃中,如果有證據證明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的,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不能主張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協議分割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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